荆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荆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2018年5月29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政府监管、机构公开、社会监督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监管体系。深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打造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信用评估体系、质量评估体系。要求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法制学习,规范经营行为,构建服务机构与劳动者和客户之间的健康、和谐关系,打造以人为本、诚实守信、服务至上的良好市场环境,推进荆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繁荣发展。

为此,荆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起草了《荆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愿意通过协会合作、协调、监管平台,向会员单位推荐执行,并向社会做出承诺,接收监督。

我们相信:协会推荐《荆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将有力的响应和配合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也必将为荆州市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条 《荆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加强协会各会员单位的品牌建设、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目的,用以指导会员单位开展诚信建设,提供诚信服务,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条 重视法制学习,开展诚信教育,强化诚信意识,树立诚信理念。法制学习和诚信教育是各会员单位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应切实做到有学习计划、有教育内容、有制度保证、有考核检查,并有针对性地将诚信建设与具体业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在全体员工中树立诚信理念,在服务实践中提升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设立条件,而且做到:

(一)业务范围、经营内容与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一致,不准违规或超范围经营;

(二)有健全可行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其中要有一定数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人才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工商、税务,人社等年检中无不良纪录,具有良好信誉。

第四条 规范业务流程,推行服务公示。各会员单位在经营场所要公示单位证照、经营产品、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可靠,自觉维护劳动者与客户的充分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严格合同管理,履行服务承诺。各会员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全面、合规地体现《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客户签订的各类商务协议,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既满足客户需求,又经得起法律的审核。合同或协议明确的内容必须忠实履行,严格按业务规程和标准提供保质、保时、保量的服务。

第六条 以人为本,诚信用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和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得扣押他们的身份证、学历原件、资格证明、人事档案,不得向他们收取就职押金,不得阻拦他们的合理流动,并要全力保障他们在工作期间的劳动安全。

第七条 坚持服务反馈,跟踪服务效果。各会员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满意度的调查,主动回访客户和劳动者,认真收集在诚信经营方面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要在第一时间落实整改措施和有效回应与解决投诉、纠纷等问题。

第八条 鼓励公平竞争,营造市场环境,支持合作共赢,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提倡在会员单位间开展公平有序的服务产品、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的竞争;反对任何阻碍、损害人力资源服务事业发展、进步的经营行为与不正当竞争。会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发展会员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间双边或多边的业务交流,支持多种形式的知名品牌、先进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反对相互串通,进行价格垄断。

(一)荆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的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低于50元/人/月;

(二)荆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接受未在荆州市工商登记和许可的外埠人力资源机构转包的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即“二手单”)。

第九条 约定竞业限制,维护人才流动秩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业务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各会员单位聘用在其他会员单位工作过的经营人员,应自觉维护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泄露原单位的业务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遵循市场活动的公开性原则,在单位基本信息、遵纪守法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业务经营情况、诚信守诺情况等方面,自觉接受工商、税务、人社、新闻媒体等相关方和用户的公共监督。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公约将报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更好地服务于各行业协会指导、引领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对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经营情况和数据采集工作,各会员单位应主动配合、积极支持,提供反映自身经营情况的各项真实数据。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单位争取成为国家、省、市或所在地区的诚信服务示范单位,协会负责对诚实守信的单位向上级推荐;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予以批评和惩戒。

为了将诚信建设落到实处,各机构可依据公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细化、量化诚信服务的各项措施。